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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典化背景下环境法调整范围的再次厘定——以法律调整机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15 01:25
  理论上,环境法的调整范围模糊而不确定。学界对其基本调整对象的探讨仍存争议,未达共识。环境法调整范围无法从理论上、从"应然"角度得以厘定,则应转换视角,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元素,通过对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总结和梳理,探究我国环境法的实际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分析可得环境法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大类调整机制,并可根据其对环境予以调整的不同路径进一步细分为国家直接干预、国家间接内部干预、国家间接外部干预、国家服务、市场主导、市场调节、社会直接参与、社会间接参与环境法调整机制。基于此,环境法调整范围是以国家、法人、社会公众为主体,以各主体的行为以及环境与自然资源为客体,以各主体环境权利(力)与环境义务为内容,直接或间接影响环境的社会关系。在环境法典研究背景下,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也应以环境法的实然调整范围为基础予以展开和细化。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图1环境法的调整机制结构图

图1环境法的调整机制结构图

对于环境法调整机制,钭晓东教授总结温州商会环保经验时提出“第三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即社会调整”[26],后又总结环境法政府调整机制与市场调整机制的双重失灵[27],形成了环境法的三个调整机制。蔡守秋教授也总结了环境法的三种调整机制为政府命令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



本文编号:392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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