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定价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3-07 03:41
政府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财产的属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交易性的特点,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周期性、非买断性和再利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相应的类型化区分。政府对于开放的数据进行收费定价有其合理基础,在数据开放定价模式上则有免费模式、按成本费用定价模式以及按"成本+利润"定价模式。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收费问题,应置于行政收费的法制框架下讨论,基于公平、效率和量能支付等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确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向市场主体的商业化利用有限收费的制度。作为减损公民财产利益的负担行为,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在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定价模式基础上,由立法来创设数据的收费定价,完善收费程序,加强对收费定价行为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从而推动政府数据有序、规范开放。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数据的权利属性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与类型化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类型化
三、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模式及其法理基础
(一)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模式
(二)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理论争议
(三)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法理基础
四、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确立收费定价的基本模式
(二)立法创设收费定价权
(三)完善收费定价的行政程序
(四)强化收费定价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
本文编号:3921334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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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数据的权利属性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与类型化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类型化
三、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模式及其法理基础
(一)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模式
(二)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理论争议
(三)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法理基础
四、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确立收费定价的基本模式
(二)立法创设收费定价权
(三)完善收费定价的行政程序
(四)强化收费定价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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