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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23 02:28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法定刑调整后导致它的追诉时效出现变更。最高法的个案批复对司法解释进行了扩张解释,存在忽视刑事诉讼程序面相的危险性,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进行解释,具体表现为法益保护的整体性要求;诉讼效益的价值性衡量;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约束。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司法审查判断,又存在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冲突,难以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基本目标等问题。因此,应当注重追诉时效的程序性审查逻辑,强调构建刑法与刑诉的交错适用机制。避免司法解释侵蚀刑事立法及其司法,形成所谓的政策指导型刑事司法;明确追诉时效审查中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的刑事整体法治原则;完善追诉时效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方法。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追诉时效变动的法教义学解释
    (一) 法益保护的整体性要求
    (二) 诉讼效益的价值性衡量
    (三) 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约束
三、实践困境和主要问题
    (一) 司法解释扩大解释的内容和范围, 导致与刑法具体规定相矛盾, 引发了法律适用和效力层次的冲突
    (二) 从价值追求来看, 追诉时效变动的现有司法应对路径难以同时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三) 追诉时效期间计算的终止时间节点存在争议
四、构建刑法与刑诉的交错适用机制
    (一) 明确刑事整体法治原则
    (二) 确立法规中心型刑事司法
    (三) 完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方法
结语



本文编号:396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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