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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

发布时间:2024-03-16 17:02
  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质动因在于,功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基本被确立下来。从秩序维护角度考察,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坚持功能主义刑法观无可厚非,但是,立法者过度拔高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致使功能主义刑法观异化为工具主义刑法观,从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而且立法者放大了"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作为"秩序"与"自由"的现实统一,其核心要义在于形成国民的规范认同。在刑事立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把握国民的基本价值观念,能够确保国民规范认同的形成,将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落实到刑事立法中。这样一来,刑事立法在顺应社会变化发展而保持活性化的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功能主义刑法观被异化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会治理泛刑化:刑事立法活性化的消极面向
三、社会治理泛刑化的根源剖析
    (一)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度”之失察:泛刑化的直接原因
    (二)刑法工具性价值的过度拔高:社会治理泛刑化的根源
四、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刑事立法科学化的前提理念
    (一)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秩序”与“自由”的现实统一
    (二)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在确保刑法科学化上的功能置评
        1.有利于合理划定刑法的作用场域
        2.有利于科学建构刑罚的作用机制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的落实方法
    (一)国民规范认同形成的合宪性基础
    (二)国民规范认同形成的事实性根据



本文编号:392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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