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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主持机构的组成与运作——基于比较法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4-02-21 06:09
  选举主持机构的运作贯穿选举的整个过程,选举主持机构的制度设计关系着选举是否能够公正公平地举行。学者们提出的完善人大选举主持机构的设想具有前瞻性,但目前的研究尚未提供关于选举主持机构法律规范的完整的法理框架和制度细节。选举主持的本质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活动。为了保证选举过程的合法公正,各国法律制度一般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监察监督三个方面对选举主持机构进行规范。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人大选举主持机构的发展路径包括机构的常设性、人员组成的包容性和外在监督机制的保障。我国选举法以及各地选举法实施细则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选举主持机构中立的理论基础
    (一) 选举主持机构的中立地位是维持选举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 选举主持机构的中立地位是由选举行政的中立本质决定的
    (三) 选举主持机构的中立地位是由选举管理活动的准司法性质决定的
三、选举主持机构的法律制度设计
    (一) 机构的独立性
    (二) 机构成员的中立性
        1.准司法模式。
        2.回避模式。
        3.包容模式。
    (三) 外部监督机制
四、人大选举主持机构的制度完善
    (一) 设立常设的人大选举主持机构
    (二) 选举主持机构的人员组成采用包容模式
    (三) 完善选举监察机制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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