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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治法规变通条款司法适用中的法律冲突与应对思路——基于与经济特区法规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4-01-19 16:15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均有立法变通权,可分别制定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尽管经济特区法规在数量上远不及自治法规,但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显示,法院对于经济特区法规中的变通条款适用却更为频繁。尽管从制度层面看自治法规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均有适用的空间,只是适用的方式不同,然而立法法所确立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发挥实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实务部门认知上偏差,对此首先应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最后对变通条款的正当性存疑的再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的两种地方立法变通权
二、现状:自治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中变通条款司法适用的比较分析
三、评述:自治法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内在价值
四、梳理:自治法规司法适用的可能空间与路径依赖
    (一)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二)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三)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五、反思:自治法规变通条款司法适用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思路
    (一)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认知
    (二)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
    (三)报请有权机关确认变通条款的正当性



本文编号:38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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