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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信时代公民通信权的实践争议与宪法回应

发布时间:2023-02-21 09:40
  公民通信权旨在保护私人通信空间。私人通信空间不等于存在于这一空间下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言论,它们分属不同权利的保护范围。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权的构造,采取了"完全宪法保留"模式,保护程度远高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或言论自由。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的"除……不能以任何理由"的绝对性表述,构筑了"权利孤岛",排除了合理权衡,难以适应现代通信越来越强的公共属性要求。另一方面,刑法保护滞后使得刑法震慑缺失,助长了对这一规定的常态性违反。并且,在非均衡保护格局下,对我国《宪法》第40条的违反还可获得那些限制较小的权利规范的支持。我国《宪法》第40条设置的高强度保护网,面临虚置危险。为应对这一危险,同时亦为实现通信权在个体自由和公共性之间的价值平衡,促进其从消极的对抗国家功能迈向积极的社会整合功能,可考虑将这一规定调整为"部分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模式,在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领域,继续遵循宪法保留;在有限的公共利益领域,授权法律根据通信空间的公共程度制定检查规则,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通信保护的实践争议及宪法解释方案的不足
二、通信权的保护范围:私人通信空间而非空间内容
    (一)私人通信空间的“尊严”内涵与价值
    (二)私人通信空间与隐私的界分
    (三)私人通信空间与通信秘密的界分
三、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空间的高强度保护及其法律后果
    (一)我国《宪法》第40条对私人通信空间的高强度保护:全部宪法保留
    (二)高强度保护的立宪原意探究
    (三)高强度保护的法律后果
        1.目的限缩阻却公共利益实现
        2.刑法保护滞后无法贯彻宪法要求
        3.非均衡保护诱发自由与秩序的悖论
四、回应实践争议的规范调整与宪法解释
    (一)规范调整:从“完全宪法保留”到“部分宪法保留”
    (二)“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理解
    (三)立足于私人通信空间保护的宪法解释
五、结论


本文编号:374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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