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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兼评新《立法法》第72条

发布时间:2023-02-12 15:12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核心,但新《立法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导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二是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三是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予以完善,包括通过科学列举来厘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等途径,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范围,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新《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规定
    (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规范内容
    (二)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确立过程
    (三)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分析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不足
    (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存在模糊之处
    (二) 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
    (三) 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完善
    (一) 通过科学列举来厘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二) 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
    (三) 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
结束语



本文编号:374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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