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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19 23:49
   作为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财产权形成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这其中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的目的。此后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财产权由家庭财产权逐步发展成为个人财产权。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对财产权的保护成为革命的目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财产权成为宪法上绝对的权利,以此对抗国家的侵犯。然而,自由竞争的后果是资产阶级社会进入垄断时期,财产权由此受到限制,承担起社会责任,成为相对权利。财产权的权格定型历程经历了由民事权利向宪法权利、由绝对权利向相对权利演化的过程。 财产权的构成要素包括财产权的主体和客体。财产权的主体即指财产权的享有者。在财产权的主体中,公民是财产权的基本主体,外国人是财产权的特定主体,法人是财产权的延伸主体,依赖国家获得财产的群体成为财产权的特殊主体。财产权的客体即指财产。然而,时代不同,财产的含义也不同。财产的内容从传统的物,拓展到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从私法上的财产拓展到公法意义上的财产。 财产权的价值是指财产权在人格上、经济上、政治上满足主体的积极属性。财产权的人格价值在于,财产权是生存的基础、自由的保障,在人权体系中居基础地位。没有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实现其余各权便是空想。财产权的经济价值在于,财产权明确权利归属,激发自利动机,承认劳动成果,维护交流合作,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产权的政治价值在于,财产权培育民主意识,是法治的基石,既为政治社会提供建立理由,又向政治社会提出控权要求。 从财产权的保护机制来看,财产权的保护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首先是指联合国框架内的财产权保护机制,其次是国际社会通过区域人权公约形成的本地区财产权保护机制。而对于个人具体的财产权而言,国内层面的保护是最为经常和负有最多责任的。 财产权保护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保障条款构成了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核心,限制条款是对财产权的适当制约,补偿条款是对财产权限制的制衡。 中国财产权的宪法规范也已具有了保障、限制和补偿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然而由于宪法的原则性,公共利益、征收征用、补偿原则并未界定,这就对财产权的保障实施产生了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及相关理论略作探讨。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9
【中图分类】:D92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财产权的权格定型历程
    (一) 财产权的起源
    (二) 作为自然权的财产权
    (三) 作为社会权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要素及性质
    (一) 财产权的主体
    (二) 财产权的客体
    (三) 财产权的类型
    (四) 财产权的性质
三、财产权的价值
    (一) 财产权的人格价值
    (二) 财产权的经济价值
    (三) 财产权的政治价值
四、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 财产权的国际法保护
    (二) 财产权的国内法保护
    (三) 财产权保护规范的逻辑结构
五、中国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一) 中国财产权的立法实践
    (二) 中国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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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杜莹;论公安行政扣押中的财产权保障[D];湘潭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8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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