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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的情势变更——与严益州博士商榷

发布时间:2024-04-17 21:52
  行政优益权理论滥觞于学理,主要见于行政协议领域,且被我国的部分司法裁判肯认。情势变更制度植根于民法,仅为合同变更、解除的触发情形之一,与《行政诉讼法》《协议解释》中作为规范概念的单方变更、解除存在差别,不属于能够直接适用至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制度。公共利益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的触发点,单方变更、解除权仅由行政机关享有,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之行为需要接受传统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情势变更制度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仍有适用之空间,在特定情形下,可循《协议解释》第27条"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协议诉讼。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协议与行政优益权关联之流变
    (一)行政优益权的学理发展脉络
    (二)行政优益权的司法实践
    (三)小结
三、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与情势变更之切割
    (一)基于民法语境的情势变更制度
    (二)《协议解释》与情势变更制度的切割
    (三)小结
四、“控权论”视角下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
    (一)控权与特权之“争”?
    (二)公共利益:受钳制的“霸王条款”
    (三)《协议解释》中单方变更、解除之规范定位
    (四)小结
五、情势变更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适用与展开
    (一)《协议解释》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引入
    (二)行政协议诉讼中情势变更的适用路径
    (三)小结:跨公私法研究的方法论启示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5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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