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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立法期待

发布时间:2024-03-24 14:12
  理论上的刑事和解论与我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不同。前者是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一种全新模式,其提出了全新刑事责任理念,刑法选择观完全转向刑法契约观,以刑法宽容性替代刑法残酷性;而后者则是在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主导下的仅在很小范围发挥作用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反馈出加害人花钱买刑、对被害人利益保护难以实现以及对加害人利益保护的亟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方式进行反思,另一方面需要在一些特殊的问题上作出立法上的完善,尤其是要建立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刑事和解制度,来构建一个适于当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刑事和解的理论解读
    (一)全新刑事责任理念的提出
    (二)刑法选择观向刑法契约观的转化
    (三)刑法残酷性向刑法宽容性的倾斜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困境
    (一)加害人“花钱买刑”的质疑
    (二)被害人利益保护的难以实现
    (三)加害人利益保护亟待完善
三、对刑事和解的立法期待
    (一)对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能性的展望
    (二)对未成年人案件建立特殊刑事和解制度的期待



本文编号:393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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