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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追诉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06 23:01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率大幅度提高,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已经成为百姓身边长发生的事。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交通肇事者有无救助伤者的义务,以往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中大都没有就此事进行过论述,只是单纯告知有救助伤者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论述是有必要的,为下文有关逃逸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性质、认定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阐释,并对有关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作了说明;第三部分则是系统的阐述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问题,包括逃逸行为的性质、罪过形式、构成要件及有关认定,期望能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交通肇事者有无救助伤者的义务
    1.1 对救助伤者的错误看法
    1.2 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来看救助义务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2.1 关于逃逸的含义
    2.2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2.3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2.4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是否成立自首
第三章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3.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背景及现状
    3.2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3.3 “因逃逸人死亡”的罪名性质及罪过形式
    3.4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前提
    3.5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界定
    3.6 交通肇事后放任伤者的死亡,应如何定性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论文期问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9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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