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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机构实施强制清污条件及清污费用求偿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21 19:29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持续发展,船舶溢油事故风险也随之增加,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海事机构有权实施强制清污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但是对实施强制清污的条件及由此产生清污费用的求偿路径,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文中由一起厦门海域发生的强制清污案例引发思考,从实务角度出发,用推演法分析实施强制清污的几种情况,探讨各清污主体之间的关系,得到清污单位直诉清污义务人合理结论,并给出实施该追偿路径的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兴中盛”轮溢油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海事机构实施强制清污的条件
三、强制清污费用的实现路径
四、清污单位直诉清污义务人的合理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一起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纠纷反思海事强制清污工作[J]. 高宁.  世界海运. 2018(10)
[2]船源油污强制清除制度下海事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公私法之协调为中心[J]. 夏亮.  河北法学. 2017(11)
[3]关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费用问题的探讨[J]. 郭文杰.  中国海事. 2016(10)
[4]国家应急力量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的法律依据[J]. 韩克,顾正中.  中国海事. 2014(10)
[5]海事部门强制清污费用法律性质分析[J]. 王非.  法制与社会. 2013(22)
[6]强制清污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清污费用的性质[J]. 龙玉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7(00)



本文编号:32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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