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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时代性与时代商法——创制一部反映时代需求的《中国商法通则》

发布时间:2021-03-09 15:55
  商法的价值在于商法的时代性,时代性是商法的基本品格,时代性使商法区别于民法,更使商法成为推动商业繁荣的助力器。从商法自身发展规律来看,维护商业可持续性和坚持营利保护理念决定了商法必须具有时代性。因此,《中国商法通则》的制定应该具有时代特征,需要解决中国经济与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具体包括实现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商事主体法律身份同一、地位平等与产权恒久保护,回应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理念,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形成社会正确的伦理导向,关注民法调整功能历史与对象范畴局限性等。此外,从国际视野出发,《中国商法通则》还应该结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在充分研究与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商事立法以及商事交易习惯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法律规则体系,从而使《中国商法通则》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制度竞争优势,最终以制度融合的方式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可能引发的法律规范冲突。 

【文章来源】:学术论坛. 2019,4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法的价值在于商法的时代性
    (一) 时代性是商法的基本品格
    (二) 时代性使商法区别于民法
    (三) 时代性使商法成就商业繁荣
二、商法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了商法的时代性
    (一) 维护商业可持续性是商法的发展方向
    (二) 坚守营利保护理念是商法发展的动力
三、《中国商法通则》面临的时代问题
    (一) 实现国有企业竞争中立
    (二) 回应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
    (三) 维护商事正义消除商事风险
    (四) 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相关的发展难题
    (五) 形成社会正确的伦理导向
    (六) 关注民法调整的历史局限性
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需要《中国商法通则》创造时代特色
    (一) 推进商事法律实现制度融合
    (二) 推进制定《中国商法通则》, 形成制度竞争比较优势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个人制度结构的立法表达[J]. 李建伟.  政法论坛. 2018(06)
[2]试论传统“官商”体制镜鉴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J]. 范健,李欢,丁凤玲.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6)
[3]《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8(05)
[4]分解融合是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路径选择——以《商法通则》的立法建议为中心[J]. 于海涌.  法治研究. 2018(04)
[5]论中国民法典的公共精神向度[J]. 吴飞飞.  法商研究. 2018(04)
[6]《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J]. 赵旭东,石少侠,李建伟,梁上上,于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7]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J]. 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3)
[8]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 赵旭东.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2)
[9]中国商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写在《民法总则》创立时的思考[J]. 范健,丁凤玲.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7(03)
[10]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J]. 范健.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本文编号:307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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