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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9 05:21
【摘要】: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今天的社会民事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可替代的地位,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尤其是德、法、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不仅以成文法明确公证制度,如台湾于1980年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公证法》,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强调公证的地位与作用,如在法国,对于商品买卖、制造合同、海路运输、农作物转让、清偿协议、雇用合同以及文学、音乐作品的出版均要办理公证。在我国,建国初期公证处是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处,专门从事涉外公证,业务范围很窄,但作为一个对外的窗口,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1956 年董必武同志曾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 应当加速推行。”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至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才得到恢复,公证处才得以重建。公证处创建、重建之初,国家将其列为国家机关,公证人员一律为国家行政干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样设置为稳定公证队伍,吸引人才,开拓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天,国家的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成员素质的普遍提高,要求公证等法律部门为社会、人民、为经济之建设与发展提供更高质、更快捷、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原先的公证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新型情况。落后就应变革。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并于当年10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行程。 WP=3 公证法律制度内容庞杂,主要涉及民商法和国际私法范围,但因她是浩瀚法律领域中一个不太起眼的分子,故而法律界对公证的理论研究历来没有投入过多的精力,就是对公证的实物操作除本身是公证人员以外,也少有人了解。笔者从事公证工作十多年,熟悉公证理论与实务,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考虑到公证法律制度在我国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制定《公证法》已迫在眉睫,笔者才最终决定将其作为自己硕士学位的论文题目。由于学识、经验和时间所限,只能对我国公证制度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试从分类整理的基础上采用系统、比较、解释的方法,加以理论的归结,从中外公证制度简介开始,着重归纳分析现代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职能和效力,因为依笔者之拙见,讨论一种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讨论他的性质、职能和效力,有了实质的内容,方才可以对该种制度做评判和建议。当然,这也包涵了笔者对于正在进行的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寄与的希望。 对现代我国公证制度的研究,笔者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研究公证法学应遵循人类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即必须实事求是,不脱离历史条件,不脱开当时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情况,在《公证法》未出台之前,公证的规定基本都是程序上的,对公证制度作纯理论研究,将难以找到基点,将公证理论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才有研究的基础和运用价值。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笔者在对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的理论和操作实物作为研究重点的同时,也要适当介绍外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和学说,以供比较、借鉴,从而更好的分析、研究现代公证制度。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公证制度概述,内容包括公证的概念、中外公证制度简介;第二章为公证性质的界定,从现代各国公证性质的分析着手,着重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发生的变化,因为该章内容较多特加了一个小结部分;第三章为公证的职能,基本的沿着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明确公证处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的基调,适当有所增加笔者自己的观点,细化归并了上述四项中的某些职能,也设想了公证机 WP=4 构应有的一些新职能,也共作公证四大职能讲;第四章为公证的效力,内容涵盖证据、强制执行以及法律上的效力等几方面;第五章为结语,主要是笔者借此机会对公证制度改革提出些建议,旨在探索公证改革之步伐,为完善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尽一名普通公证人的微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6.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J];法学研究;1999年05期

2 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年04期



本文编号:26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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