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的重塑
发布时间:2019-09-25 14:43
【摘要】: 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永远是民商法的最高使命,也是破产法发端的原始动因。本文透过职工安置、清算组织行政化、债权人受偿比例低下、债务人逃债理直气壮等破产法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分析,主张在目前我国市场软硬件环境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的整体信用意识缺失的情况下,应该放弃社会本位主义的目标模式,,建立债权人利益为本位的目标模式。在此目标模式之下,应重新建构以债权人会议为权力中心的破产法上的组织机构体系,并通过增设监察委员会来实现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化监督,促使破产管理人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商业化的运作,实现破产财团和别除权标的物之清算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优化的完美结合,以期达到债权人分配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本文同时还提出,对破产人及准破产人实行人格破产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公私法上的某些权利;对严重侵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破产人、准破产人和个别债权人,实行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治理破产逃债有理的不正常现象,重塑契约神圣的民法理念,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整肃出一个良好的债务清偿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2.291.92
本文编号:2541499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2.291.9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陈丽蓓;破产法利益平衡基础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D];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5414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541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