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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法传统下的南非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9-08-09 08:09
【摘要】:菲利浦·亨利·克鲁索(Philip Henry Gosse)曾说过:在南半 球的星空中,最令外来人惊叹的是南十字星架。他没有预料到,在 当代南非,还有同样令人惊叹的事物: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十字交错。 17世纪的荷兰殖民者把欧洲的商法带到了好望角;19世纪南非又 移植了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原则和程序。南非法律的来源除了罗马 一荷兰法和英国法外,还有非洲习惯法。南非法律随着欧洲的殖民 及其影响而变化兴衰;在这个过程中,南非法律形成了其独特的法 律传统——混合法律传统。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要约和承诺概念来自于大陆法,但由英 国的判例作为支撑。大陆法的原因概念和错误概念与普通法的相应 概念进行了嫁接,形成了南非的约因概念和错误概念。但总的来说, 约因在当代南非合同法中,法庭认定约因不是要求成立有约束力的 合同的要件,但对价足够显示合同是严肃的,当事方有缔结有约束 力的合同的意图。 确定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一直困扰着现代南非法。随着近几十年 来,合同成立问题越来越多依赖于主观标准;如今南非合同内容的 解释问题越来越依靠客观标准。即,合同是否成立问题越来越依赖 于当事方的真实意图;而确定合同的内容更多依赖客观的形式。 一般而言,每个人都有自由缔结合同的权利。但对于某些人, 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其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在南非,这包 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已婚妇女;醉汉;浪子;破产的人;犯 法的人;敌国人民和法人。南非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除了散见于各 部门法中的制定法外,还存在于一系列由司法判例形成的普通法 中。普通法是司法判例确定的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在南非,传统 上强暴胁迫是合同撤销的原因。不当影响后来也成为撤销合同的一 个原因。今天,虚假意思表示也可以导致合同撤销,不论作出意思 表示者是出于欺诈还是由于过失。 WP=4 南非合同中的法律救济理论主要由法院发展而来,立法对此理 论的贡献较少。在南非,实际履行已经发展成了一种常规的救济方 式。撤销合同也成为无过错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本文从以上五个方面介绍和分析了南非合同法。并在国外有关 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南非合同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方法论涉及比较 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47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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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海英;南非投资法律研究[D];湘潭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52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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