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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5 15:06
【摘要】: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找不到对公共利益的明确定义,但是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却遍布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在现实中也经常被援引和使用,在我国的几部主要的民事立法中都有公共利益概念的出现。由于民法权利本位的性格,民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有着独特的价值取向,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上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也有所不同。本文将民法中的公共利益独立出来进行研究,阐述了我国民事立法使用公共利益的不同层面,力图明确我国民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 本文第一章首先考察了中外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情况,探讨了这些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和界定公共利益的启示,并对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异同进行了简要的辨析。随后,通过对我国民法领域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进行分析,阐述了民法中公共利益的特点,并在与国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我国民事立法是在两个层面上使用公共利益的。 第二章论述第一个层面的公共利益——限制私法自治的公共利益。在功能上,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公序良俗或者公共政策,它是为私法自治划定的界限,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对于民法上权利的约束较低,对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进行认定的要求也较低,因而它是较低层面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抽象性、概括性和开放性,类型化的方法是在特定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中探究公序良俗或公共政策的最直接的方法,也是最为可行和有效的方法。因此本文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在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背景下对这个层面上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探究,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 第三章论述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限制所有权的公共利益。在功能上,它是因征收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一种方式,能够直接导致个人所有权的丧失。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对于民法上权利的约束较高,对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进行认定的要求也较高,因而它是较高层面上的公共利益。由于这个层面上的公共利益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却又直接关系到物权变动,所以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本文关注如何使这个层面的公共利益从一个法律文本中的抽象概念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概念,选择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适用为中心,结合美国和欧洲各国的判例进行分析、比较和归纳,并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现实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郑培筠;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界定[D];复旦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5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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