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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3 12:37
【摘要】: 作为一种海上作业,海上拖航同样也面临海上风险,这种风险常因为它特殊的作业方式而提高,从而危及海上人身财产安全。如何确定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对于及时解决纠纷、保障海上拖航的安全、促进海上拖航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各国对海上拖航的法律规定比较单薄,学者对海上拖航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各种不同的标准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统一,这些都给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造成了困难。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海上拖航实践中大量的拖航标准合同研究,探讨适用于海上拖航的特殊法律规则,以期建立海上拖航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体系,为海上拖航法律关系有关纠纷提供解决的思路。 文章从分析海上拖航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海上拖航的特征、其与相近业务的区别、各国对海上拖航性质的认定,认为海上拖航是一种独立的海上服务,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接着,具体分析了海上拖航中承拖双方的基本义务,并认为适航适拖义务应为强制性的义务,为探讨双方的责任奠定基础。对于海上拖航过程中损害赔偿,本文认为应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区别对待。对承拖双方之间的违约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允许当事人做出不同的约定;指挥原则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起到对双方义务和责任的事实判断作用,最终的责任认定还是要基于过错原则。对承拖双方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要区分是一般侵权、碰撞责任或是油污损害责任,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果拖船和被拖船属于经常性从事海上作业的可移动装置,能够按法律规定计算限额,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拖航船队中的责任限额的计算,要根据各船在损害中是否有过错及损害是否由过错造成加以判断,只有共同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才能将过错船舶的吨位累加计算。拖航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约束承拖双方,其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要从条款本身、拖航合同、有关法律及公共政策等方面具体分析,我国《海商法》第162条不能作为免责条款的效力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李垒;海上拖航中拖带方的碰撞责任比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卫鹏;海上拖航侵权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 李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4 宋歌;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顺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1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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