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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1-03-31 14:38
  优先权一词发端于罗马法,后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继受。法国民法典、德国民 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典中,都有优先权规定。我国现行 的《民法通则》、《海商法》、《公司法》、《担保法》和《民用航空器法》等法 律中也均有优先权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系,这些法 律规定很不完整,法律条文简陋,甚至有些规定还相互矛盾,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 较差。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对民法上的优先权这一问 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已日趋重要。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立法体例, 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基本类型民事权利的分析,对民法上的优先权(以 下简称优先权)的根本性质进行了探索和定位。笔者认为优先权不是一种独立类型 的民事权利,而是基本类型民事权利的一种效力表现。具有优先效力的权利类型主 要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领域,先取特权和其他具有优先效力的权利如:优先 承包权、优先申请权和优先通行权等,不是本文所讨论的民法上的优先权的范围。 在对具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优先权具体内容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优先权 的本质特性,即优先是其核心和优先权的法定性。 WP=4 优先权 的立法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而受清偿的权利,以保护这些具有特殊基础的债权人。其设立的社会基础,或者是 基于一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或者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维 护生存权的需要。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体 平等即其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优先权却赋予平等的债权一种法律上的例外, 这就要求优先权的立法要慎之又慎,因此,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制度。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即法律赋予某些债权物 权的效力,使其在特定情形下也能对抗第三人,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同时也体现了债权效力的扩张化。因此,优先权的立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详细 介绍了我国民法理论中主要的优先权种类及各类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特征后, 我们知道,优先权的种类及其行使条件必须具有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不仅是 对优先权人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利益平衡的需要。 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几种不同类型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同一标的物 上同时并存二种以上的具有优先效力的权利时,由于不同的优先权承载着不同的利 益,往往会发生权利冲突。笔者根据一般的法律理念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对一系列具体案例 的详细分析,对这些权利冲突的实质进行了深入的剖 析,提出了合理的协调方案,力求推动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3
文章目录
导言
第一章 优先权的性质
    第一节 关于民事权利理论的一般考察
    第二节 优先权是基本类型民事权利的一种效力表现
    第三节 优先权的特性
    第四节 关于优先权的几种观点的评述
    小结
第二章 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分析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二节 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 优先承租权
    第四节 债权的预告登记
    第五节 先取特权
    小结
第三章 不同类型优先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节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节 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节 留置权与质权的冲突与协调
    小结
结语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3期

2 申卫星;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J];法学评论;1997年06期

3 盛伟玲;试论约定优先缔约权的保护[J];法学;1999年10期



本文编号:215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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