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再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4-23 21:4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基础上完善了"避风港"原则;扩大了适用"红旗"规则的主观要件。相应地,应当重新定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是否收到侵权通知为分界点,未收到通知阶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担的义务以"善良管理人"标准,结合其技术水平、行为类型及权利客体来设定;已收到通知阶段的义务设定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标准,在先审查通知人和声明人身份信息,后审查初步证据,切实保障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民法典(草案)》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比较
(二)《民法典(草案)》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掣肘
二、重新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未通知阶段预防义务设定的必要性
1. 权利行使之限度
2. 域外经验之镜鉴
(二)已通知阶段审查义务设定的合理性
1. 遏制通知规则滥用
2. 初步证据性质使然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重新设定
(一)未通知阶段预防义务的设定
1. 预防义务设定应采用“善良家父”标准
2.具体设置
(二)已通知阶段审查义务的设定
1. 审查义务应采用“权利、义务对等”标准
2. 具体设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6279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民法典(草案)》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比较
(二)《民法典(草案)》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掣肘
二、重新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未通知阶段预防义务设定的必要性
1. 权利行使之限度
2. 域外经验之镜鉴
(二)已通知阶段审查义务设定的合理性
1. 遏制通知规则滥用
2. 初步证据性质使然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重新设定
(一)未通知阶段预防义务的设定
1. 预防义务设定应采用“善良家父”标准
2.具体设置
(二)已通知阶段审查义务的设定
1. 审查义务应采用“权利、义务对等”标准
2. 具体设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6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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