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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请求权辨

发布时间:2024-04-17 2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拥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具有独立性。同时它也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在有些情况下,恢复原状请求权还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其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各个方面都保持或恢复到圆满状态,即全方位的圆满状态,故其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由此复杂的品格决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复杂。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修理、重作、更换的含义与运用领域
    (一)《民法典》第237条的表述在语法上有误
    (二)修理、重作、更换难被运用于物权受侵害的场合
    (三)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不具备物权请求权的品格及功能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
    (一)对《民法典》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简要考察
    (二)简要结论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另外的视角
    (二)比较法上的参照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比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审视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有些场合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



本文编号:395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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