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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3 00:29
  人格物是人与物融合的产物,其出现为人、物绝对两分理论提供新的思考方向,也对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难题。《民法典》第1183条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指代人格物,该称谓体现出权利人与特定物之间的紧密关系。人格物作为被侵害的对象,需要辅以时间因素、物之来源、珍惜程度、物之用途及物之价值内涵进行判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人格物的典型形态可以简单地分为“与个人有关的人格物”“与家庭或者家族有关的人格物”“与身体有关的人格物”,并对第一类人格物中的新型人格物即虚拟人格物进行论证。在人格物侵权案件之中,不以身份权请求权为请求权基础,应当以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相聚合为请求权基础,采用过错原则,考察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以精神损害为主的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以认定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中,以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作为主要承担方式。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依据现有规定并无明确的裁判依据,为避免过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借鉴域外规定及引入医疗技术,规范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

【文章页数】:45 页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1.研究背景
        2.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人格物的界定、法律属性及精神层面保护的价值
    (一)人格物的缘起及概念界定
    (二)人格物的法律属性
    (三)人格物精神层面保护的价值
二、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
    (一)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1.物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竞合
        2.请求权主体
    (二)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1.侵害对象是人格物
        2.加害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三、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承担
    (一)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标准及数额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5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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