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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9 20:39
  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中动物园的责任认定问题,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81条、第37条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和规则,造成各地方法院的法官理解各异,对类似案件作出迥然不同的判决,引起大家诸多困惑。《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81条关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关于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并非仅指某项单一的注意义务,而是包括园区设计规划、游览方式等一系列注意义务的集合,告知义务仅为其中一部分。关于动物园的过错内容,需要了解动物园的过错与注意义务(管理职责)之间的关系。关于动物园过错的衡量标准,可借鉴美国“汉德公式”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与第37条存在重大区别:第37条规定的义务对于动物园而言,主要解决非因动物引发的场所安全责任义务及动物园组织各类群众性活动应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第81条则专门针对动物园规定了其控制动物危险的义务(管理职责),解决因动物园动物引起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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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立场及引发的问题
    2.1 法院对待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立场
        2.1.1 上海南汇区法院:动物园承担无过错责任
        2.1.2 杭州西湖区法院: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
        2.1.3 新疆喀什地区法院:动物园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2.2 问题的提出: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应如何认定
3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的学理依据
    3.1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及域外规则借鉴
        3.1.1 国内学者对动物园动物损害归责观点评述
        3.1.2 “布拉克本规则”下动物园过错认定规则之借鉴
        3.1.3 关于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规则之评述
    3.2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过错要件分析
        3.2.1 动物园的过错要件的内容:管理职责(注意义务)
        3.2.2 “注意义务”的内涵、外延及体现
    3.3 动物园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3.4 动物园过错的衡量标准:“汉德公式”之运用
4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对策
    4.1 以动物园安全风险评估为责任认定前提”
    4.2 以动物园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为依据认定其责任
    4.3 以行业标准判断动物园尽责程度
    4.4 以成本效益公式计算动物园责任承担比例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本文编号:394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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