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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意定监护协议

发布时间:2024-03-23 11:27
  我国承认并实践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一是出于尊重身心障碍者的人格权及意思自由的需要,二则是对养老难题的回应。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首先应当限制意定监护人的日常照料义务,避免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泛道德化。在此基础上,将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联动,使监护义务与日常照料义务分离,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价值取向
    (一)“正常化”与“自主决定权”
    (二)“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三、限制意定监护人的日常照料义务
    (一)当前我国法定监护制度下日常照料义务之来源探讨
    (二)意定监护人原则上仅负担生活维持义务
四、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联动的尝试
    (一)遗赠扶养协议及其实践难题
    (二)监护义务与日常照料义务分离:为何以及如何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3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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