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私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转进
发布时间:2024-03-15 04:00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规范存在"先刑后民"的特征,模糊的民法定位导致当前个人信息司法救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也不利于正在展开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仍存在较大的分歧,隐私权、知情权、人格权的争议尤为突出。个人信息的多重利益决定了其并不适合套用传统隐私权模式,新的知情权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现行人格权编的定位。基于个人信息利益的多重性与场景性特征决定了个人信息并不适宜定位为具有支配和排他效力的具体人格权,而应作为一般人格权框架下的法益侵权救济。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宜采用行为规制路径,围绕着实现个人信息多重利益进行平衡机制的创新。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定位模糊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辨析
(一)隐私权:旧瓶不宜装新酒
(二)知情权:过犹不及的尝试
(三)人格权:回归体系的论证
三、个人信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理论质疑
(一)信息自决权无法佐证具体人格权
(二)个人信息权权利客体的理论困境
1.客体界定:“可识别性”的不确定性
第一,可识别的理解不同。
第二,结合识别的可能性。
第三,识别抑或关联。
2.客体分类:敏感信息区分的相对性
(三)具体人格权定位不符合立法趋势
(四)个人信息法益保护的场景性
四、个人信息法益行为规制路径的展开
(一)民法定位:一般人格权下法益侵权救济
(二)专门立法:主体权利与平衡机制构建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28522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定位模糊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辨析
(一)隐私权:旧瓶不宜装新酒
(二)知情权:过犹不及的尝试
(三)人格权:回归体系的论证
三、个人信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理论质疑
(一)信息自决权无法佐证具体人格权
(二)个人信息权权利客体的理论困境
1.客体界定:“可识别性”的不确定性
第一,可识别的理解不同。
第二,结合识别的可能性。
第三,识别抑或关联。
2.客体分类:敏感信息区分的相对性
(三)具体人格权定位不符合立法趋势
(四)个人信息法益保护的场景性
四、个人信息法益行为规制路径的展开
(一)民法定位:一般人格权下法益侵权救济
(二)专门立法:主体权利与平衡机制构建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2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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