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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之演进及反思

发布时间:2023-11-30 19:09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司法机关的态度演变及主要理论依据
    (一)“亲商标权人”时期
    (二)“亲OEM受托方”时期
    (三)OEM非商标使用的大一统时期
    (四)夹缝中的折中之道:对OEM受托方必要审查注意义务的关注
    (五)转变并回归“商标使用”的本义
二、反思之一:OEM受托方有没有商标使用行为
    (一)标识的商标属性不以最终发挥识别功能为前提
    (二)商标使用行为不应以识别功能的最终发挥为前提
    (三)以“非商标使用”理论替代混淆性判断的弊端
三、反思之二:OEM是否造成混淆和损害
    (一)根据“非商标使用”理论没有必要认定混淆与损害
    (二)混淆可能性的适用空间
    (三)存在具体损害的可能性
四、反思之三:OEM受托方的合理审查义务
    (一)合理审查义务的要求与“非商标使用”理论自相矛盾
    (二)合理审查义务的要求实际是将OEM受托方定位为帮助侵权者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6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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