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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伦理与算法正义——算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4-14 12:21
  人类设计算法、运用算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并优化社会结构。算法黑箱存在的前提预设是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知断裂,算法黑箱针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特定的算法用户。在一系列的数据代码背后是算法主体的行为目标和价值选择,不同价值选择加上算法的涌现性和自主性的复杂特质导致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冲突。人类的有限理性是算法底层逻辑的道德基础,算法的底层指令和代码归根结底是人类的思考方式的展现,在这一逻辑前提下,为算法立法的过程就还原为对于算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立法伦理为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德性基石,算法主体的理性认知要符合立法伦理要求。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程序机制和价值规范等方面规制算法主体的行为,最终迈向算法正义。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算法黑箱真的存在吗?
    (一)算法黑箱存在的前提预设是因果关系的认知断裂
    (二)算法黑箱针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特定的算法用户
二、现实难题:算法主体行为的价值偏好及相关权利冲突
    (一)坚持效率优位的算法主体行为
    (二)算法主体与算法用户的权利冲突
三、制度进路:立法伦理和有限理性合力下的算法立法过程
    (一)算法主体的理性认知要符合立法伦理要求
    (二)有限理性支配下的算法立法过程
四、迈向正义:从立法原则到法律规范规制算法主体行为
    (一)确立算法主体技术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划定算法主体行为的权利边界
    (三)设置国家层面的算法管理和追责机构
    (四)明确并提高算法主体的职业伦理要求
结语



本文编号:395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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