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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4-04-01 18:30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一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造成有关不动产登记争议的实质性问题,“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权属证书等方面。登记机关主导着登记程序的展开,因此要构建统一的登记制度,则必须从根本上统一以上诸方面,即统一不动产登记首先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国外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都是独立统一的,如德国、瑞士统一于法院;法国、日本统一于地方行政机关;英国、澳大利亚统一于专设的土地登录局。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在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现象,已有悖现行法律和国际潮流。在考察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理论界存在的三种学说,即法院登记说、行政机关登记说和公证机关登记说,法院登记说和行政机关登记说仅仅解决了登记机关的统一问题,而对于后续问题诸如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并未很好解决,由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能够很好的解决诸如有关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错误对赔偿责任方面的争议,使不动产登记这一物权公...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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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
    (一)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的国外(地区)立法例考察
    (一) 德国、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二)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三) 英国、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现状及缺陷
    (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现状
    (二)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的缺陷
四、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理论学说及其争议
    (一) 司法机关(指法院)统一登记说
    (二) 行政机关统一登记说
    (三) 公证机关统一登记说
五、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理论依据
    (一)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符合登记的功能与任务
    (二)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三)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是不动产交易公平与安全的内在要求
六、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一)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性质与职责
    (二)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登记程序
    (三)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4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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