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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10 20:38
  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程序法中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程序。它的审理对象是既己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判。它的启动无疑是对这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的否认。但同时,民事再审程序也提供给当事人的一道特殊的救济途径。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确保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的同时,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则落到了如何设置民事再审事由的这一问题上。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又在2008年11月1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 这前后两次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对民事再审程序,特别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立法的细化和解释。这对我国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将会产生较为突出的影响。同时,这些变化也引出了相关的诸多问题,在学术上引起了激烈的探讨和争论。因此,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进行较为深入的考察、分析、探讨...

【文章页数】:7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目标与方法
第2章 民事再审事由概述
    2.1 民事再审程序
        2.1.1 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及辨析
        2.1.2 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
    2.2 民事再审事由的界定
        2.2.1 民事再审事由的涵义
        2.2.2 民事再审事由的分类
    2.3 民事再审事由之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域外民事再审事由立法考察
    3.1 域外民事再审事由立法考察
        3.1.1 美国
        3.1.2 德国
        3.1.3 法国
        3.1.4 日本
    3.2 域外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比较分析
        3.2.1 再审事由具有法定性
        3.2.2 再审事由的设置遵循再审补救性性原则
        3.2.3 再审事由的界定标准在于判决的正当性,而非判决的正确与错误
        3.2.4 再审事由应当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保持协同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我国再审事由立法沿革
    4.1 封建社会时期传统伸冤方式以及清末、民国时期的再审立法
    4.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再审事由立法
        4.2.1 公民控告申诉
        4.2.2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4.2.3 审判机关依职权再审
    4.3 新中国成立以来再审事由之立法变迁
        4.3.1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之事由变迁
        4.3.2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由变迁
        4.3.3 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发展历程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现状
    5.1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5.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5.2.1 实体事实性方面的再审事由
        5.2.2 法律适用方面的再审事由
        5.2.3 程序性方面的再审事由
        5.2.4 与审判人员相关的再审事由
    5.3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事由
        5.3.1 实体事实性方面的抗诉事由
        5.3.2 法律适用方面的抗诉事由
        5.3.3 程序性方面的抗诉事由
        5.3.4 与审判人员相关的抗诉事由
    5.4 "07年民诉法"与"08年《解释》"民事再审事由立法修改的进步
        5.4.1 再审事由更为明确、详细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5.4.2 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细化,突显了再审事由的程序正当性
        5.4.3 统一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院抗诉再审事由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缺陷分析
    6.1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
    6.2 民事再审事由具体制度的缺陷
        6.2.1 民事再审事由中"新的证据"规定的不合理
        6.2.2 将"管辖错误"列入民事再审事由不合理
        6.2.3 修改中存在的其他不足
    6.3 本章小结
第7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完善
    7.1 确立"法律真实、有限纠错"的再审立法理念
    7.2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制度完善
        7.2.1 对"新的证据"进一步明确限制
        7.2.2 进一步缩小管辖错误的范围,将其限定为专属管辖
        7.2.3 增加因回避导致再审的主体范围
        7.2.4 取消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事由
        7.2.5 取消再审事由中"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兜底条款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92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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