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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发布时间:2023-08-26 01:36
  在实体公正优先的制度理念下,我国建立的以证据失权为基础,训诫、罚款、费用制裁多种规制措施并存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实证考察显示,该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立法相背离的问题。究其原因,除激励不相容之外,还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等原因。为弥合实践与立法之背离,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以及进一步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样本案例的整体考察
二、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的主要表现
    (一)逾期举证主要相关规范之虚化
    (二)逾期举证主要相关规范之异化
    (三)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之弱化
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的主要原因
    (一)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
    (二)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存在不足
    (三)“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
    (四)我国尚未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
四、改善当前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二)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
    (三)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
    (四)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结语



本文编号:384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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