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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3-06-02 04:02
  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是否需要单独立法的争议自上世纪90年代一直延续至今,仍无定论。在比较分析美国、欧盟的立法模式及其原因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当下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应继续采用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原因包括: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制度全国统一;现行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虽然有些许不足,但它体系完善且产生了良好效果;修改现有法律的成本小于单独立法。为此,在当下及相当长时间内,无需单独立法,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协调相关实体法之间的规范,提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能力,修改刑法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刑民界限不清的问题,明确细化具体的程序法规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分类
    (一)美国、欧盟之外的主要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
    (二)美国、欧盟单独立法模式及其原因
    (三)两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及其原因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二)现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较为完整
        1. 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2.现行模式下,商业秘密保护质量逐步提升
    (三)修法与单独立法相比,成本更低,收益更高
四、中国现行立法模式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立法模式的不足
    (二)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1.通过立法提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能力
        2.修改刑法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刑民界限不清的问题
        3.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中的程序性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2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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