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6
  考察各主要国家之立法,均将精神状况良好之成年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允许其享有独立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之权利。但是实际上,由于人身自由受限制,与外界的交流和联系受到严格限制,导致人身自由受限制者无法像处于正常的自由状态时那样及时、便捷、完全地了解和获取进行民事活动所需的各种信息,对人事的分析、判断、辨识能力必然大打折扣,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必然存在瑕疵,由此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不完全性。若允许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极可能会给其本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益,在实践中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人身自由受限制者应当被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既是基于理论上的推导,又是基于实践的考察,更是创新和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后,应当进一步考虑如何具体设计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体系之立法,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而立法设计的重点应放在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类型化及其标准、行为能力认定的相关机制、行为能力范围、行为能力补正和补正中的救济等方面。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中文文摘
第1章 绪论
    1.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历史与现状
    1.2 行为能力制度创新研究及评析
    1.3 本文写作思路
第2章 确认人身自由受限制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理论与现实依据
    2.1 由意思能力决定行为能力之理论推导人身自由受限制者应当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2 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将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3 与沾染浪费、酗酒、吸毒、嗜赌等恶习之人相比,人身自由受限制者更有充分之理由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4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符合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意旨和价值
    2.5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和完善
第3章 确认人身自由受限制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遭受之批判及应对
    3.1 批判一及应对
    3.2 批判二及应对
    3.3 批判三及应对
    3.4 批判四及应对
第4章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立法设计
    4.1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类型化及其标准
    4.2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
    4.3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认定程序
    4.4 限制行为能力之人身自由受限制者的有效行为范围
    4.5 限制行为能力之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补正及补正中的法律救济
    4.6 人身自由受限制者行为能力变化情况分析及具体认定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81252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81252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862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