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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法律规制——以正当性判断为核心

发布时间:2024-01-14 14:41
  集体行动权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其内容、边界及限制应由国内法规范决定。我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尊重社会发展阶段和集体劳动关系成熟度的基础上,于"赋权"与"制约"中不断衡量进行制度选择。集体行动法律规制的核心路径是基于对主体、目的、程序以及手段正当性判断的法律免责。主体正当性判断应在"劳动三权"理论框架中保持集体争议权行使主体与集体谈判权主体的一致性;目的正当性判断应在集体谈判维持、改善、提高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的目标框架内;程序正当性应履行"和平义务"、遵守"最后手段原则"以及"共同决议原则"与"公平原则";手段正当性应谨守"禁止过度原则",并以消极性和非暴力为手段。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权利属性与立法模式
    (一) 国际法层面
    (二) 国内法层面
二、劳动者集体行动法律规制的核心路径——对集体行动的正当性判断
    (一) 集体行动正当性判断的理论进路
    (二) 正当性判断制度构建的三重维度
三、劳动者集体行动的主体正当性
    (一) 集体争议权是工会权利还是个人权利
    (二) “工人代表制”下集体行动的主体正当性判断
四、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目的正当性
    (一) 基于权利争议的集体行动
    (二) 基于雇主拒绝集体谈判等不当劳动行为的目的
    (三) 基于企业关停并转及经济性裁员中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五、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程序正当性
    (一) 和平义务
    (二) 最后手段原则
        1.是否以集体谈判陷入僵局为前提
        2.是否以调解、仲裁等利益争议处理程序为前提
    (三) 共同决议原则及公平原则
六、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手段正当性
结 语



本文编号:387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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