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劳动合同法的“回归”
发布时间:2024-01-08 19:49
劳动合同从雇佣契约中发展而来,其本质上仍保留了雇佣合同的精神。在辨析劳动合同法的属性时,应关注到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特定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区别与社会法主体的不特定性。劳动合同法以民法为其上位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义务,且其立法本意与社会实践都不能过分的主张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还贯彻了合同法的部分概念,使其更具私法色彩。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的发展———从雇佣合同到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民法性质
(一)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社会法范畴
(二)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合同双方的利益
(三)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合同与传统民事合同的辩证思考
(一) 劳动合同法以合同法为立法依据
(二)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四、劳动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设置
本文编号:387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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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发展———从雇佣合同到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民法性质
(一)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社会法范畴
(二)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合同双方的利益
(三)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合同与传统民事合同的辩证思考
(一) 劳动合同法以合同法为立法依据
(二)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四、劳动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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