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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立法的理论根基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3
  弱势地位理论作为劳动立法理论根基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无论在内容、价值还是目标上,该理论都面临范式性的危机,劳动立法难以继续以此为根本。对此,调和论逐渐兴起,该理论主张增加劳动制度的弹性,却抽去了劳动的历史向度;主张社会结构的稳定,却祛除了价值评判。这种理论实质上乃是共时性结构主义下的功能论,用无历史性的公式取代具有历史性的价值,会造成人们意识历史连续性的萎缩,这是不能作为劳动立法的理论根基的。面对这种局面,应当以维护、促进劳动者的主体性实践为目标构建劳动立法。在构造的框架上要脱离市民社会范畴,树立区别于民法的社会法架构;在构造的对象上要突出劳动的共性,实现劳动对资本的主宰;在构造的方式上要维护劳动者实质的意志自由,克服劳动对人的异化。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弱势地位理论局限性分析
    (一) 内容疏离于现实
    (二) 价值脱离于应然
    (三) 目标固化于生产
二、调和论转向之批判
三、以主体性实践为根基的劳动法理论构造



本文编号:376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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