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劳动法论文 >

司法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2-08 02:32
  "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两者不可混淆。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惩罚不足,逆向激励违法违约。"应得工资"不能等同于欠发工资,"应得工资"损害赔偿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两个代表性司法案例样本
二、司法实务中对“应得工资”收入的三种不同理解
    1. 将“应得工资”等同于欠发工资
    2.“应得工资”是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日起至劳动者提起仲裁日止的工资收入
    3.“应得工资”是指“可得薪金”, 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合同报酬
三、“应得工资”的应有之义及权利界限
    1.“欠发工资”与“应得工资”的区别
    2.“应得工资”的应有之义: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合同报酬
    3.“应得工资”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可得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本文编号:371336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71336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6a1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