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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8
  有前科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并需要相关立法为其提供充分保护。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及不歧视"、"特殊保护"、"合理限制"这三方面要求。但从实践来看,我国有前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状况不容乐观,这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在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上存在缺陷。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我国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要增加对反前科就业歧视的规定,将"不因其他身份受到歧视"作为兜底条款;要增加并进一步完善就业安置机制,并明确相关实施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要修正对前科就业资格的限制,排除对过失犯的就业资格限制,确保就业资格限制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明确就业资格前科限制应具有存续期限;要修正对前科制度的规定,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现状
    (一) 平等及不歧视求要求的落实现状及问题
    (二) 特殊保护要求的落实现状及问题
    (三) 合理限制要求的落实现状及问题
二、我国对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立法保护的不足
三、我国有前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完善路径
    (一) 增加对反前科就业歧视的规定
    (二) 增加对就业安置机制的规定
    (三) 修正对就业资格的前科限制
    (四) 修正对前科制度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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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刑理分析[J]. 王彬.  学术探索. 2009(06)
[3]犯罪记录报告制度的批判性解读及其完善——以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为视角[J]. 于志刚.  南都学坛. 2009(05)
[4]前科制度与就业歧视——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的学理反思[J]. 王彬,赵绘宇.  政治与法律. 2009(08)
[5]刑释解教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状况考察——以上海市为例[J]. 王彬.  法学. 2008(02)
[6]促进就业与反歧视研究综述[J]. 朱懂理.  中国劳动. 2004(02)



本文编号:369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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