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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司法实践性

发布时间:2022-02-22 13:46
  <正>2002年制定并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至今已经有17年了,在这期间,该法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其中很多新要求、新提法需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加以落实。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再此被提上了日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一般法,修订必须考虑其司法实践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 2020,(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安全生产法》司法实践性的现状
    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法》重视程度不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程度不高
    人民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审查范围和强度认识不明确
《安全生产法》司法实践性不足产生的原因
    概念界定了一般但不能满足边缘性问题的需要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划分存在天然的困难
    违法行为的复杂性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难
完善《安全生产法》司法实践性的建议
    明确相关概念
    加强立法科学化
    加强沟通促进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研究[D]. 曹城.天津工业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63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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