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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违法类行为2年劳动监察时效的把握

发布时间:2022-02-20 11:21
  <正>【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9日,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某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事项为补缴2003年10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经调查,就张某与某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5月28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但由于张某投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距2016年12月29日投诉之日已超过2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调查事实,于当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依法向张某直接送达。张某认为其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5日才作出,不应 

【文章来源】: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01)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案情评析】



本文编号:363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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