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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08 18:31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瑞尼尔第一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表述开始,直到这一名词被广泛使用,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种形式,是指由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融资手段。在2005年之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是处于摸索阶段。直到2005年4月,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然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起风险隔离作用的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却依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第一,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一直未明确,在实践中更多的只是关注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忽视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第二,在以往的实践中,以信托制为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有可能因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被认定为无效信托的法律问题、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法院撤销信托的法律问题。第三,在资产的真实出售过程中,资产转让的方式、内容、程序以及信用增级措施都会对真实出售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及其演进”...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及其演进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概念界定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与风险隔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一)信托制特殊目的机构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
    (二)资产真实出售过程中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问题的成因
四、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二)确立信托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主体地位
    (三)探索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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