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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判定 ————以法释〔2015〕18号第11条的适用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10 21:19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实施,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活动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仍然存在着巨大分歧。司法解释的宽泛规定、传统无效认识的残余,共同导致了目前司法实践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多样化的混乱。本文在整理、分析了上述司法解释颁行后807个判例的基础上,将样本案例进行了多个角度的分类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分析司法解释内容、探求司法解释目的和反思司法实践偏差三方面入手,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角度来综合探讨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的认定标准。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司法变迁。通过对过往相关规范的梳理,本部分将司法实践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划分为四个阶段,揭示出法释〔2015〕18号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法释〔2015〕18号第11条的内容分析。本部分以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对该条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条文规定的判断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四重限制,即主体限制、行为限制、目的限制和兜底限制,并进一步分析每种限制...

【文章页数】:19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司法变迁
    (一)否定合同效力,惩戒借贷双方
    (二)否定合同效力,淡化惩戒措施
    (三)出现肯定判决,并未形成主流
    (四)有效认定为主,仍然存有反复
二、对法释〔2015〕18 号第11条的内容分析
    (一)主体限制
    (二)行为限制
    (三)目的限制
    (四)兜底限制
三、法释〔2015〕18 号第11条颁布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审查与否态度不一
    (二)效力认定思路标准各异
四、“生产经营所需”的含义分析
    (一)“生产经营所需”应仅限于借方目的
    (二)“生产经营所需”应做广义理解
    (三)“生产经营所需”的判断方法
    (四)“生产经营所需”的举证责任
五、企业间借贷效力判定中的其他标准之检讨
    (一)关于“借款是否系自有资金”的辨析
    (二)关于“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辨析
六、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样本案例统计表
致谢



本文编号:378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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