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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7 04:19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产品类型和结构的日渐丰富,大量缺乏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纷纷涌入市场,血本无归为常有之事,这也引发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但是随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受到了特别的关注,该义务旨在平衡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不平衡的交易地位,促使金融机构推荐其有合理基础认为适合投资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而早期的适当性义务作为市场监督的管理规则,仅有行政责任和自律处分作为规制手段,这虽能体现出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治。就投资者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够获得私法上的救济,新《证券法》和《九民纪要》的出台将适当性义务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投资者追究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定的请求权基础,但是适当性义务要想充分实现投资者保护的功能就要重视和明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也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阐述了适当性义务及其民事责任的概念和背景,提出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所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应与投资者自身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经验相匹配,并对金融产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的信息进行...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适用基础
    第一节 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理论沿革
        一、民事责任从“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过渡
        二、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背景
    第二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金融机构存在推介行为
        二、金融机构不存在推介行为
    第三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争论
        二、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主体之确立
第二章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第一节 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规则的缺位阶段
        二、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性质的模糊阶段
    第二节 中行原油宝事件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分析
        一、中行原油宝事件的回顾
        二、中行原油宝事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分析
        三、中行原油宝事件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归责的反思
第三章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困境分析
    第一节 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不清
    第二节 以投资者既往经验认定过错责任的差异化
    第三节 混淆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关系
    第四节 适当性义务的审查形式化
    第五节 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损害赔偿数额不统一
第四章 完善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路径探索
    第一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适用侵权责任的合理性
    第二节 过错相抵原则的合理适用——投资者分类保护
    第三节 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的辨析
    第四节 适当性义务的审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
    第五节 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二、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适当性义务的反倾斜保护——免责事由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7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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