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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产治理的信托法构造

发布时间:2022-12-23 21:05
  基金会在《民法总则》中被纳入非营利法人下的捐助法人范畴,基金会的私法主体地位和法律属性得以明确。但是实践中基金会对财产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各种慈善事件频发。现实的困境源于制度的困境。基金会的核心功能在于对财产进行安全、有效的治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并不能自动引起基金会财产治理行为的优化,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受赠财产的属性,围绕捐赠人、基金会、受益人构建起理性的权利义务规则,共同发挥他们对财产的治理作用,以完善基金会的财产治理结构。用公益信托的理论和制度构造基金会的财产治理结构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理论的可行性。公益信托作为基金会的最佳替代者,其二者的关系长期以来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议题。但当前我国关于二者关系的主流学说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陷入制度移植冲突和孤立法律研究的误区,反而造成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架空”。一方面,公益信托与基金会有着趋同化的发展,历史上基金会植根于信托的土壤;另一方面,公益信托与基金会在组织特征、内部治理结构上都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公益信托与基金会之间并非孰优孰劣的关系,而应该是融合发展,互补互利的关系,公益信托的法理在慈善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的关系厘清
    (一)现行主流学说之辨
    (二)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的趋同化发展
    (三)信托法理在慈善法中的核心地位
二、基金会财产的信托属性
    (一)基金会财产的的独特属性
    (二)基金会财产与信托财产的契合
三、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法人私法主体地位的回归
    (二)基金会理事义务标准选择
    (三)基金会理事信托义务体系构造
四、捐赠人作为委托人对财产的监督
    (一)捐赠人监督权利法律制度的不足
    (二)捐赠人监督权利的信托体系构造
    (三)近似原则的统一适用
五、信托监察人对财产的监督
    (一)信托监察人在基金会中的独特价值
    (二)信托监察人在基金会中的设立及变更
    (三)信托监察人的权利
    (四)信托监察人的义务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D]. 李喜燕.西南政法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信托委托人法律地位的演进[D]. 杨轶然.中南大学 2014
[2]公益基金治理结构的趋同化[D]. 许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7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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