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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既判力视角下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27 00:56
  从实践检视与理论诠释两维度分析,管理人审核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之债权具有正当性。管理人认为债权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的,基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整债权,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重新确定债权。针对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及管理人如何重新确定债权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目前采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方式能相对有效协调管辖冲突,但解决冲突之根本在于未来我国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合理区分"核心"事项与"非核心"事项;二是在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所涉债权即为待定债权,暂缓认定;若法院驳回申请,则管理人应按照原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债权;若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管理人应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该债权;异议人对此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救济。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管理人审核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债权的正当性证成
    (一)实践检视
    (二)理论诠释
        1.既判力原则的重新审视。
        2.管理人角色定位的透视。
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的管辖冲突与协调路径
    (一)管辖权冲突
    (二)冲突解决路径
三、管理人重新确定债权与异议救济途径
    (一)管理人重新确定债权的分类处理模式
    (二)异议人的救济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3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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