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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技术革命下广告自律审查机制的适应性规制

发布时间:2024-03-15 01:37
  在传统媒体时代,广告信息审核义务主要由作为"守门人"的传统媒体来承担。但进入算法媒体时代后,由于新媒介的互动功能和参与功能承载了人们对民主、自由、开放等价值的追求,进而推动信息传播理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信息发布从强调"控制"走向"失控",信息筛选从"好坏"之分到平等对待,信息媒介的社会功能亦由"守门人"变成"导流员"。基于此,继续责令新媒介承担广告信息发布责任,开始遭遇价值冲突。加之,程序化广告等自主性技术的深度介入,亦让新媒介针对互联网商业信息的审核遭遇到了"技术不能"的阻碍。伴随着新媒介不断趋于"脱媒化""平台化",新媒介不再当然具有广告发布者身份,相反他们借助新的主体身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豁免了广告法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的广告信息审查义务。于是,广告自律审查机制在互联网领域中开始遭遇制度性、技术性的双重困境,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被不断弱化,甚至消解。2019年《电子商务法》引入"安全保障理论",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广告信息审查机制利益失衡问题,但该项制度适用范围有限,设计初衷亦侧重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而对算法技术、自动化技术引发的技术性障碍却无能为力。为平衡消费者利益...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新媒体技术引发信息传播理念发生变革
三、新信息传播理念下广告自律审查机制陷入制度性困境
    (一)是广告推送还是广告发布———新媒体变革使广告发布者身份辨识日益复杂
    (二)“应当审核”还是“能够审核”———新媒体技术下广告审查义务的价值判断面临着被技术判断所侵蚀甚至绑架的风险
    (三)是避风港规则还是安全保障责任———新媒体革命下广告审查责任的承担依据亟需明确
四、新媒体革命下广告自律审查机制的反思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2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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