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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中的“不适用本法”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09 19:34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中的"不适用本法"内蕴着通过该条的适用而排除各具体反垄断制度在农业领域的适用。客观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无从形成垄断,更达不到触发反垄断适用除外法律制度以获得除外的境地。我国农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应立足农业农村优先战略,紧扣涉农反垄断案例,围绕保障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获益的逻辑展开。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不适用本法”的初步分析
    1.1适用的一般涵义
    1.2“本法”之所指
    1.3微妙的“不适用本法”
2 超越“不适用本法”
    2.1 客观上无需援引适用的农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2.2 秉持中国实际大于他者经验的阐释和适用理念
    2.3 探索利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的路径
3 提升农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适用水平的措施
    3.1 研究涉农反垄断案例以提升对农业适用除外的理解
    3.2 构建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自身的适用规范
    3.3 探索符合除外条件利于企业做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模式
4 结语



本文编号:392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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