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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司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服务型”转向

发布时间:2024-03-05 06:06
  无论是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解说路径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践背景切入,甚或是从商主体治理的制度诉求出发,公司法的基本定位都应当是"服务型"的。以"服务品质"为标准重新检视中国公司法,我们会发现其至少存在"知识源"供给不均衡、公司合同范本"老化"以及过于依赖后置型公司合同"漏洞"填补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法需要进行一场深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入与更新立法"知识源"、缺省性规范增量扩容、公司法规范的清单式指引设计、程序性规则体系化完善,以及构建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以信息信用为核心统筹公司信用监管体系、打造有助于投资而非投机的公司金融规则等举措,提升中国公司法在私人治理和国家战略两个维度上的服务品质。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公司法文本与实践的供需鸿沟当如何填补
二、中国公司法的“供给侧”之检讨
    (一)“知识源”供给不均衡
        1.法学领域内长期依赖民法学的知识供给
        2.法学领域外主要偏重经济学的知识供给
        3.管理学、政治学以及财会学等知识供给严重不足
    (二)公司合同范本“老化”现象渐显
        1.指引和示范功能未能充分彰显
        2.程序性规则过于粗疏,无法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的精细化、规范化诉求
        3.对实践的预见性、回应力不足,导致部分公司治理创新实践处于“半脱法”状态
    (三)过分依赖后置型公司合同“漏洞”填补机制
        1.大量公司治理规则采取的是“立法搭架子、司法填内容”的建构路径
        2.公司自治尺度的定量权已经部分性地归属于司法机关
        3.中国公司法对后置型司法填补机制的过度依赖,弊端明显并且富有本土色彩
三、中国公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立法思维转向
    (一)私人治理维度:由保守主义转向积极主义
        1.从公司合同范本视角审视,中国公司法散发着浓郁的保守主义色彩
        2.积极主义比保守主义更具实践基础
    (二)国家战略维度:由促增长转向提质量
        1.中国公司法“促增长型”回应模式检视
        2.以“提质量”模式回应经济转型升级愿景
四、中国公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推进路径
    (一)公司法“知识源”的导流与更新
        1.管理学知识的引入
        2.政治学知识的引入
        3.财会学知识的引入
    (二)公司合同范本的更新与再造
        1.缺省性规范增量扩容
        2.公司法规范的“清单式指引”设计
        3.程序性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三)公司法的国家宏观战略服务能力之提升
        1.构建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
        2.以信息信用为核心统筹公司信用监管体系
        3.打造有助于投资而非投机的公司金融规则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1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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