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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适用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1 05:37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对"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内涵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常常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引起争议。执法实践表明,税务机关对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不一、主观性极强,存在适用随意、可能被滥用及干预市场自由定价等问题。为保障该条款适用的准确性,防止其成为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工具,应依据其功能定位设计个性化的税收核定程序约束机制,特别是将调查程序前置;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核定中的参与权利,特别是行使异议权的规则与效力;完善涉税价格评估与监管体系,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辅助税收核定。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图1案件涉及税种分布情况

图1案件涉及税种分布情况

样本中最终仅有2件被法院认定属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不当而判决纳税人胜诉,其余案件法院均认定符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纳税人胜诉率仅为12.5%。从裁判文书的具体行文可以看出,当事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分别集中在对“明显偏低”(主要是在比照....


图2“明显偏低”的偏离幅度

图2“明显偏低”的偏离幅度

首先,在比照标准的选择上,除车辆购置税和契税外(1),其余税种税务机关均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值税(“营改增”以前体现为营业税)为例进行说明。在本文所选取的样本中,税务机关选择的比照标准囊括了评估价、成本价、同期同类同档次物品的市场交易价和同一单位同类应税行为历史成交价(其中....



本文编号:39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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