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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05 20:46
  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双轨制之外,还应增设婚姻的不成立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上应当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结婚行为的特性加以确定和解释;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上,应取消可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增设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目前我国瑕疵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厘清瑕疵婚姻制度与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关系
三、注重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与《民法总则》的衔接
    (一) 增设婚姻不成立制度
    (二) 维持婚姻效力瑕疵的双轨制
    (三) 体系化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
        1. 关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二) 关于婚姻可撤销的事由
四、突出瑕疵婚姻制度设计的身份法特色
    (一) 完善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
        1. 关于因欠缺结婚合意而导致的婚姻不成立的治愈事由。
        2. 关于婚姻无效的治愈事由。
        3. 关于婚姻可撤销的治愈事由。
    (二) 对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溯及力予以区别对待
    (三) 增设对瑕疵婚姻中无辜当事人的法律保护



本文编号:39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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